公告日期:2024-05-1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厦门象屿”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号》”)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已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象屿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出具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3 年 4 月 4 日下发的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
证上审(再融资)〔2023〕179 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的要求,本所需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进行回复。同时,因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
文件中的报告期由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调整为
2021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以下简称“更新报告期”),本所对发行人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新增报告期”)抑或自本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3年 9月 21日出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补充
核查,并就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7 月 6 日下发的 22142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涉及事项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就前述补充核查及说明,本所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明确之外,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