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证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
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扰。
第五条 在公司存续期间,均应设置监事会。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和罢免。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有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
议两种。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
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无法履行职权时,可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或指定一名监事代行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提交审议议案。提交审议议题应有相应的工作底稿及相关 的说明文件和报告;
(三)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
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可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监事。
通知的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采取专人送达的,监事签字即为送达,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显示时间为准。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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